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
发布人 : 军工保密资质服务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 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7.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1. 符合申请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到相关部门开具《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表》,相关部门包括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2. 根据《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表》进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设和保密档案的建立。
3. 向国家或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进行书面审查。
4. 书面审查通过后,准备迎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共同审批部门组织的现场审查。
5. 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申请单位有关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
6. 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5.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1. 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军工保密法规的要求,指导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军工保密条件备案所需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运行。
2. 指导咨询服务单位保密室建设,配备军工保密条件备案要求的各类软、硬件设施。
3. 指导咨询服务单位建立保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档案并规范管理。
4. 指导咨询服务单位通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现场审核,并取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