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制 -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发布人 : 军工保密资质服务
1. 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 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 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 违法行为。
6. 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 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1. 申请单位向派驻的主要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提出申请,查询《装备承制分类》;
2. 申请单位填写《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装订要求将装订好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或装备采购部门;
3. 申请单位按照《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或《现场审查项目与评价标准》编制. 整理. 准备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材料;
4. 军事代表机构或被授权单位. 装备业务主管机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5.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向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的资格审查主管部门上报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经批准同意进行装备承制造单位资格审查的,由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部门组织现场审查;
6. 申请单位经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达到要求,并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编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颁发《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1.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2.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 《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
4. 《文件审查证明材料范围与要求》
5.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1. 为申请单位提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咨询辅导整体工作规划;
2. 为申请单位提供装备承制单位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对申请单位进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材料准备和现场审查前的相关培训;
4. 对未建立国军标的申请单位,指导编制国军标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等,按相关要求进行国军标质量体系运行;
5. 指导申请单位编制《申请书》及附件. 证明材料等申报资料;
6. 指导申请单位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证明材料的编制与整理;
7. 按照现场审查项目及评价标准的要求,逐条对申请单位进行对照检查;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咨询辅导服务工作。